1.事實發生日:99/10/12
2.公司名稱: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二款辦理,委託金融機構
代收價款,並與代收及存儲專戶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
價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二日內,公告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委託代收價款機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簽約日期:99/10/12。
(2)委託存儲價款機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簽約日期:9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