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0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
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
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
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
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
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三)所述,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以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77,366千元(已減除因認
列投資損失超過帳面金額而帳列其他負債之金額745千元)及46,103千元(已減除因認列投
資損失超過帳面金額而沖減其他應收款金額1,944千元)、累積換算調整數分別為(316)千
元及(119)千元、庫藏股票分別為110,392千元及110,392千元,及其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
度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投資利益淨額及投資損失淨額分別為21千元及3,925千元,係依
據各該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認列。
另財務報表附註十一「附註揭露事項」中有關被投資公司之資訊係由各被投資公司
所提供,本會計師未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及所提供之資訊若
經會計師查核,對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全台晶
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
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除
第三、四段所述外,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
意見,除應考量第三、四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大陸投資
資訊若經會計師查核後,可能對長期股權投資變動明細表和營業外收入及利益、營業外
費用及損失明細表有所影響外,該等明細表係依據第五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
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方惠玲
會 計 師:陳國宗
原證期會核准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簽 證 文 號 : (89)台財證(六)第62474號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