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
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
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
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
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
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
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六所述,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
十日以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46,103千元及37,912千
元,及其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投資損失淨額分別為3,925千元
及14,038千元,係依據各該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認列。
另財務報表附註十九「附註揭露事項」中有關被投資公司之資訊係由各被投資公
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及第四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及所提供之資訊
若經會計師查核,對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
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
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二(十一)及三所述,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全台晶像股份
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持有該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
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
係依據第五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張嘉信
:楊博任
證期會核准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