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650,902,96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3/24~100/05/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0.90~75.9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7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2,63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顧及本公司股東
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第二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
回3,48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以
全部執行完畢。第三次預計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2,50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
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00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買回之普通股一0、0
00、000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
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本公司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
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股數,並呈報董事會核決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經一00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一0、0
00、000股。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73%,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65.10%,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
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須金額依上下限計算,對本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
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