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0/0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實際
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
貢獻等,由董事長訂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唯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憑證之發行總額為15,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存續期間為6年,發行日(認股權憑證交付日)屆滿2年後可行
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50%,屆滿3年後可行使之認購權為授予數之75%,屆滿
4年後可全數行使。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
行使認股數量。
三、認購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離職處置
(一)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離職日起則失效。
(二)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否則凍結至復職,
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憑證則凍結,權利期間依凍結期間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
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死亡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本
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之,
並依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如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註銷。
8.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遇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依除
權基準日員工認股權憑證持有人之持有數,本公司將按股東配股率,加發認股權
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加發認股權憑證時,如有不足壹股之股份
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股款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2.)每股股款繳納金額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含)前三十個營
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且不遞延至以後
變動合併計算。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現金股利,則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
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業日內
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要求再恢復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一、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作為例行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基準日
(一)三月三十一日。
(二)六月三十日。
(三)九月三十日。
(四)十二月三十一日
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
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二、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6.80%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
(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