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791,582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九十三年三月廿四日至九十三年五月廿三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價新台幣14.5元至36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
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台灣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1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零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1年12月25日至92年2月24日買回2,000,000股
,買回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於92年3月已辦理銷除買回之股份。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3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依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
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
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認購人資格由
董事會決定,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
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經得依本辦法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公司依
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
,報請董事會核准之。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
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
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
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
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四點一六,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百分之四點一六,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元大京華證券承銷商認
為本次買進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