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3/16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依據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及
配合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長短期投資辦法」第八條。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原條文
本公司長短期投資之額度,除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訂定之「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另需依下列額度辦
理: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
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之
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三、本公
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被投資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目,合計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前述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十(含)以
上係屬本公司直接持有者,則該被投資公司(從屬公司)不得將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
收為質物。對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
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述一、二款有關比率時,得不
予計入。
修訂後條文
本公司長短期投資之額度,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之規定辦理。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