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3/17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配合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辦理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第八條
修訂前:『本公司長短期投資之額度,除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訂定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
司淨值之百分之一百;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
三十,...』
修訂後:『本公司長短期投資之額度,除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訂定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
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
五十,...』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