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8
2.發生緣由:
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期間屆滿前每年之十月二十八日為基準日,並按前轉換價
格之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
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轉換公司債名稱:零壹一
轉換公司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新台幣壹佰元整
調整前轉換價格:新台幣十.七O元整
調整後轉換價格:新台幣八.五六元整
自93/10/28起,轉換價格由新台幣十.七O元整調整為新台幣八.五六元整。
備註:
一、按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孰低者乘以101%為計算
依據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
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
二、本公司轉換價格為10.7元,前十、十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平均收盤
價乘以101%分別為8.19、8.28、8.3元,均低於8.56元(10.7元*80%),
故擬以8.56元為可轉換公司債重設後之轉換價格。
三、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用於基準日(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
者,本公司將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