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11
2.發行期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
定提出申報或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在職正式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
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
屆滿3年 75 ﹪
屆滿4年 100 ﹪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就可執行之
部分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留職停薪及被解聘者, 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
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
(7)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或未履行與公司簽訂之工作目標契約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予收回並註銷。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現金股利)×{[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新股單價/調整前認股價格)]/(己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上述「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
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日為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基準日。
1.三月三十一日。
2.六月三十日。
3.九月三十日。
4.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本公司將於新股票發放完畢後,依相關法令進行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依認股權憑證申請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