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13
2.公司名稱: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辦理。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原於100年6月10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9,469,600元
,每股原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1元,後因本公司註銷庫藏股、執行買回庫藏股
及轉讓員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之故,故於100年7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
每股配發現金股利為0.10157元。
(2)依盛達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債券發行後,如遇有當年度發放普
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1.5%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
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計算為準。)
(3)據此以100年7月13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
價格分別為10.85元、11.23元、11.27元,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分
別為0.94%、0.9%、0.9%,均未達1.5%,故無須調整轉換價格,轉換價格仍為21元。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