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8
2.發生緣由:環保署稽查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3.處理過程:
(1)7月23日環保署稽查排放廢水,其認為本公司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本公司陳述
及申請複查仍不予採納,並於10月28日接獲環保局裁處書。
(2)本公司已重新確認相關水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條件並提高防制設備處理效率,
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十一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經環保局10/11複查取樣檢測結果,已符合放流水標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