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
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
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所述,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資產負債
表所列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資產負債表所列採權
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中有關北京信邦電子有限公司、日本東京信邦電子株式會社
、香港信邦電子有限公司、Sinbon Technologies, L.L.C.、Korea Sinbon
Electronics Co., Ltd.、Sinbon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Co., Ltd.及冠澤股
份有限公司等七家被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128,088仟元及
新台幣734,928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之28.26%及19.00%,暨民國九十三年上半
年度及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相關投資收益金額分別為新台幣105,349仟元及新台幣
46,958仟元,分別佔稅前淨利之48.07%及28.32%係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
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作為評價之依據。又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所述被投資公司相關
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除上段所述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及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若能取得前段所述北京
信邦電子有限公司等八家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
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未經會計師查核外,第一段所述財務
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
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係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
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作為評價之依據。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