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03
2.發生緣由:依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3598號裁定,法院裁定本公司於
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決議程序符合公司法規定,具有會議議事
錄、簽到簿及買賣協議書等件可憑,且該次會議決議清償方案內容復無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列各款之情事,故核可本次債權人會議決議內容。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原依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即可開始寄發通知給國內公司債之債
權人及進行買回國內公司債等相關作業,然因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一
月四日因土地銀行聲請對衛道公司緊急處分之民事裁定(案號:九十三年度聲
字第三五五五號),限定本公司自該地方法院裁定黏貼於公佈欄後90天內,本
公司不能主動對外清償債務。
2)本公司將於法院限制對外清償債務命令期滿後寄發通知給國內公司債之債權人,
並進行買回國內公司債相關作業。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