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22
2.發生緣由:
法院裁定原文:
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履行債務及
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記名式股票之禁止等各款處分,且該項處分除法院准予
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或依職權以
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聲請人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重整事件,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六號裁定為緊急處分,上開緊處分期間於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而聲請人是否應予重整,除已向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徵詢意見外,尚待指定檢查人詳予調查並提出查核報告後,始可決定,如在檢查人提
出查核報告前,不延長緊急處分期間,任由聲人之債權人行使債權,或對聲請人公司宣
告破產,和解或為強制執行程序勢將使重整陷於不能,應有裁定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原定緊急處分期間尚無不符
3.因應措施:依法院裁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