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名 重大訊息 - 法院裁定緊急處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期 間三個月

股票代號:3021 鴻名
發布時間:2004-11-22
主旨:法院裁定緊急處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期 間三個月
1.事實發生日:93/11/22 2.發生緣由: 法院裁定原文: 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履行債務及 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公司記名式股票之禁止等各款處分,且該項處分除法院准予 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或依職權以 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以二次為限,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聲請人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重整事件,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 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五六號裁定為緊急處分,上開緊處分期間於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而聲請人是否應予重整,除已向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徵詢意見外,尚待指定檢查人詳予調查並提出查核報告後,始可決定,如在檢查人提 出查核報告前,不延長緊急處分期間,任由聲人之債權人行使債權,或對聲請人公司宣 告破產,和解或為強制執行程序勢將使重整陷於不能,應有裁定延長緊急處分之必要, 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原定緊急處分期間尚無不符 3.因應措施:依法院裁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