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3/11/08
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
1)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禁
止轉讓。
2)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九十日內,除繼續營業所必
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外,不得履行債務。
3)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一、二所列示之不動產及汽車,自本裁定黏
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禁止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項權利。
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債權
額約計新台幣參億參仟肆佰柒拾壹萬參仟壹佰伍拾元,相對人迄今未能清償,並於日
前提出重整聲請,惟在重整裁定前,不為緊急處分任由衛道履行債務,處分資產將不
能達到重整之目的,且衛道之記名式股票若得以轉張,任由該公司董監轉讓持股超過
半數將解任,重整程序恐難順利進行,故此爰依職權及聲請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土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案號: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五號
5.裁定日期:93/11/04
6.擬處理方式: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與債權銀行進行溝通協商,儘早解決公司債務問題,
恢復公司股票交易,以保障投資人與債權人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