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
2.報導日期:93/08/05
3.報導內容:依據聯合報報導本公司及負責人辦理財產信託,債權銀行將進行查封。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公司及負責人財產信託之原因:本公司財產信託原因係為保障原抵押銀行債權,
並顧及公司股東及全體債權人之權益而採取之行為;另本公司負責人並無進行財
產信託之情事,此係純為媒體誤載.
何者建議:公司內部決策並經董事會通過在案.
2)信託標的物:台北市東興路57、59、61號2樓、6樓及7樓及45號B3部分停車位。
交付對象:方嗚濤律師
信託內容:受託人本於受益人之利益而管理及處分,就其管理及處分所得,應
及優先償還清償管理、處分本信託標的物而代墊之新債務,餘款用以清償對銀
行抵押權人所積欠之債務,如有剩餘,應給衛道公司。
雙方權利義務: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之書面指示辦理,並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前,受託人不得擅自處分之。另受託人應依信本旨及委託人
指示,善盡管理人之義務。
3)原抵押銀行是否同意:本公司辦理信託前有口頭告知部份抵押銀行,但抵押銀行
未表示意見。
若不同意,銀行如何確保債權? 債權銀行並無表示不同意。
6.因應措施:
1)公司仍將秉持最大誠意,繼續就債務問題與債權人進行溝通與協商。
2)本公司鄭重澄清公司及負責人均以最大誠意與努力來解決債務問題,並多次與債
權銀行開會商討解決方案及償債計劃,並無如媒體所載進行任何脫產行為。
3)本公司對債權銀行繳息均為正常,公司營運亦為正常,並未如報載自7月停止繳
息。
4)本公司基於部分債權人要求自市場買回部分國內外可轉債,以解決債權人現金
需求,並未如報載以三折方式要求債權人出售。
5)本公司本次信託標的僅為公司不動產,非如報載包括應收帳款及銀行存款。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