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5/19
2.公司名稱: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
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茲因本公司現擬發行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
換公司債,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之規
定,將比照該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6.因應措施:將本公司國內第二次轉換公司債修改為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
債,並委託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原國內第二次無擔
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亦配合修改。本公司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
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之發行與轉換辦法修正條文
對照如下:
(1)修正前條文:
A.發行及轉換辦法標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B.一、債券名稱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本債券」)。
C.七、擔保情形
本債券為無擔保債券,惟若本債券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或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本債券亦將比照該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或有擔保附認
股權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2)修正後條文:
A.發行及轉換辦法標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B.發行及轉換辦法變更原因說明段:
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國內第二
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茲因本公司現擬發行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故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將比照
該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遂將本公司轉換
公司債修改為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並委託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擔任擔保銀行。
C.一、債券名稱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D.七、擔保情形
(一) 本轉換公司債委託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擔任保證銀行(以下簡稱「保證銀行」)
。保證責任自保證銀行與本公司簽訂之委任保證發行公司債合約(以下簡稱「保證
合約」)生效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所定應付本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
務之負擔(即依本公司債票面利率計算之應付利息、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依本轉換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賣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予本公司而本公司應計付之利
息補償金、及本公司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行使提前贖回權時,按本轉換
公司債債券面額計算之應付金額,以下同)完全清償之日止。其保證範圍包括本轉
換公司債發行本金餘額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二) 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如擬就本轉換公司債向保證銀行請求履行保證義務者,
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應於保證期間經由受託人向保證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受託
人接獲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後,應將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所請求之全部金額(
該金額以前項規定保證銀行所負責保證本轉換公司債之範圍為限)通知保證銀行,
保證銀行將於接獲受託人依保證合約、受託契約及保證銀行與受託人間之履行公司
債保證義務合約等約定請求履行保證義務之通知後十四個營業日內(以台中市銀行
營業日為準,以下同)付款予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受託契約之規定向本轉換公司
債持有人清償本轉換公司債債務。
(三)在保證期間,本公司若發生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違反與受託銀行簽訂之受託契
約、違反與保證銀行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足以影響公
司債持有人權益時,本轉換公司債視為全部到期。
(四)其他擔保事宜悉依保證合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