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19
2.公司名稱: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0年06月15日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三億元整。
為使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及
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間一致,100年8月19日董事會通過修改本辦法第十四條條文。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發行與轉換辦法修正條文對照如下:
(1)修正前條文:
十四、轉換年度股利之歸屬
(一)債券持有人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現金股息
除息公告日(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不含)以前請求轉換者,
參與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二)當年度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現金股息除息(無償配股除權)公告日前三個
營業日(含)起至現金股息除息(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含)止停止債券轉換。
(三)債券持有人於當年度現金股息除息基準日(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翌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含)以前請求轉換者,應放棄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而參與次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當年度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2)修正後條文:
十四、轉換年度股利之歸屬
(一)債券持有人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度本公司現金股息(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不含)以前請求轉換者,參與當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前一年度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二)債券持有人於當年度現金股息 (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含)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請求轉換者,僅得參與次年度股東會決議發放之當年度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