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21
2.發生緣由:
一、通過本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暨現金股利發放事宜。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經九十三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擬自未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
144,171,000元(含員工紅利新台幣15,000,000元)轉增資,合計發行普通股
14,417,1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657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1)依據法令規定,停止股票過戶開始日前二十個營業日須先公告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停止轉換,並依據本公司「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發行辦法」第14條規定,自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停止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
(2)擬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為本公司除權基準日及除息基準日,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依法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現金股利謹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發放,增資股票俟呈主管機關核准變更
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3)每股盈餘分配比率,倘若因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執行
轉換權利、買回本公司股份,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配股率和配息率發生變動
,而需修正時,依據法令規定,本公司預計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停止股票
過戶開始日前十二個營業日另行召開董事會,調整配股率及配息率等相關事宜,屆
時另行公告之。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