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6/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韻郁 董事
(3)陳志逢 董事
(4)胡鈞陽 董事
(5)林弘堯 董事
(6)劉亮君 董事
(7)關鈞 獨立董事
(8)彭志強 獨立董事
(9)吳玲玲 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關之項目。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林弘堯 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新聯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車公廟泰然工貿園蒼松大廈北座1001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集成電路電子產品的技術諮詢及服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