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3
2.發行期間:本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
一次或分次發行,每次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各次存續期限含任何遞延皆至民國
104年6月20日當日止。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全
職員工為限。所有合於資格條件者及其可認單位數,經公司參酌其資歷貢獻與其它因素
等提報董事會。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單位,不得超過本辦法員工認股權單位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於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員工已持有本憑證後在職累計需滿兩年,經公司核准留職停薪復職者,依其
不在職期限得凍結及遞延其相關權利義務至復職時接續,唯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
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該發行日收盤價計算之仟股價額;前述以收盤
價計算之擬訂價格若已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則每單位認股價格應訂為新台幣仟股面
額。
(二)權利期間:每次發行之認股權利期間為發行日後加計兩年起至104年06月20日止;發
行滿兩年之可執行認購數額為個別認股憑證發行時所記載該員工之可認購數額之百分之
五十,發行滿三年時可執行達百分之百。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
績效優良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
無持續在職或績效欠佳有待改善,本公司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
權利之部份;員工於無在職 (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
薪屆期無復職等) 發生時,其持有之認股權憑證應先繳回由公司處理;而其已達到具行
使權利之部份權益,則須於無在職日(含)起十五日內提出認股申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
位請求履約,逾該十五日期限,及其它尚未具行使權利之部份,其權益均自動消滅。法
定暫停過戶期間或因法定繼承程序,前述十五日請求期限得順延之;另依勞動基準法屆
齡或強制退休或法定職業災害而致使未能持續在職者,其已具行使權利部份得不受前述
權益自動消滅限制。任何遞延皆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新履約認股價格應分別作計算向下調整,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 原已發行股數 + 新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調整前每股履約認股價格 ) / ( 原已發行股數 + 新發行股數 )]
(二)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時,應依下列公式調整為: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本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新履約認股
價格應作計算向下調整之,若向上則不作調整 :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履約認股價格 *[(原已發行股數+ 新發行股數 * 合併或受讓每
股金額 / 調整前每股履約認股價格)/(原已發行股數 + 新發行股數)]
其中合併或受讓每股金額,為合併或受讓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
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每股平均收盤價。
(四)前三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元之十位數為止,個位數(含)以下捨去;若每單位之調整
價格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每單位認股價格應為新台幣仟股面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本憑證每次發行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法定暫停過戶
期間及本公司辦理各項除權除息之預訂公告日或擬訂各項分配案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或分配案相關停止過戶結束日止,或其它必要的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
日起,至停止過戶結束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填具認股申請向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
請求履約,於送達本公司股務辦理單位經查核確認時即生要求執行效力,且不得申請撤
銷,然後依股務辦理單位指示繳納股款,登載於股東名冊,五個營業日內依集中保管劃
撥辦法領受普通股股份,唯申請認購者於各項除權除息停止過戶公告日或擬訂各項分配
案前三個營業日之前一日須完成繳納股款,未依指示繳納股款者其權益即自動放棄,其
申請認購之單位數將予以註銷。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憑證行使認購前無任何股東權益;經行使認購且經登載於股東名
簿且依集中保管撥付辦法領受普通股份後,其股份種類為一般普通股。員工承受持有本
憑證後須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認股事項之保密責任,否則公司得予以取消其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且本憑證之權利持有人不得轉讓、抵押、設質、贈予,或要求及作其它任何
形式之權利轉讓,但因法定繼承者不在此限。行使認股後持有之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