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5,406,09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4~100/10/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87~51.2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年度第一次買回 8,000,000股;97年度第二次買回10,000,000股;98年度第一次買回
10,000,000股,均已執行完畢並辦理註銷。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並留住優秀人才,預計向金管會證期局申報後,自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本公司普通股,作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之用。
二、預計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3,000,000股,預計買回期間自100年8月24日起至100年10月
22日止。
三、每股買進價格區間之上限以董事會決議日前十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或前三十個營業日
平均收盤價取其高者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下限以董事會決議當日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
計算,惟公司股價若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除有關
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若逾三年而未轉讓依法規註銷股份。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孫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孫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在職員工為限。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
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
受讓股份之權數;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
事會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
算至新台幣元為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
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6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之12.0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會計師認為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
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等項目之變動與影響,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