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04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通過強制贖回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依下列條件對債券
持有人行使債券贖回權:
(1)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流通餘額8張(即捌拾萬元整),已低於原發行
總額10%,依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發行滿二年後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年利
率2.9%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計算收回價格,以現
金收回全部債券。
(2)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3)債券贖回基準日:93年12月21日
債券贖回期間:93年11月22日至93年12月21日
債券終止上櫃:93年12月22日
贖回金發放日:93年12月28日
每張債券贖回價格:新台幣106,396元
(4)債權人若93年12月21日前未通知本公司行使強制贖回者,將喪失轉換權,本公司將
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93
年12月22日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亦自交易市場下櫃停止買賣。
二、債券贖回申請手續:
(1)集保贖回:若 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 台端在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七日前逕至各券商辦理債券贖回或轉換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1.『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2.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
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2)現券贖回:
1.『轉換公司債轉換/贖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2.『今皓一』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3.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
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4.請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部:10489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或請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以掛號寄達
104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電話:(02)2504-8125,辦理債券贖回手續。
5.為保障 台端權益,請儘速於『債券收回通知期間』提出轉換申請或辦理贖回事宜。
若 台端利息扣繳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欲登記『儲蓄免扣證』者,請於債券贖回期
間(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
辦理登記,逾期恕不受理。
三、本公司債於93年12月28日將買回價款(扣除郵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
郵寄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請務必儘速至本公司股
務代理部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