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一)本公司『今皓一』之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
、滿三年及滿四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
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
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105.68%;滿三年面
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108.95%;滿四年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合計為為債
券面額之113.6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持有人得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至同年十月二十一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行使「今皓一」之賣回權,本公司統一
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予各申請人,
(三)「今皓一」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集保賣回:若債權人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在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前逕至各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轉換公司債賣回申請書」加
蓋原留印鑑。
(2)現券賣回:
A.「轉換公司債賣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
B.「今皓一」暨「過戶轉讓申請書」:二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C.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正反面(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者印鑑卡上請
加蓋父母雙方印鑑。(已繳交者可免)
D.利息扣繳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欲登記「儲蓄免扣證」者,請於債券賣回期間(民
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至同年十月二十一日止)至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
辦理登記,逾期恕不受理。
E.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
104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或104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電話:(02)2504-8125,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賣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