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31
2.發生緣由:申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計算方法:
(1)以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為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基準日,以其前十、十五、二十個
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平均收盤價為新台幣17.02元、16.73
元、16.84元,取前三者最低價為16.84元。
(2)轉換價格調整之下限計算:發行時轉換價新台幣23.85元,依92年配發股票股利每股
反稀釋調整為之80%為17.39。
綜合以上說明,(1)所述之16.84元低於(2)所述之可調整價格下限17.39元,故本公司國
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93年5月31日起調整為新台幣17.39元。
二、計算說明:
1.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轉換價格除依前述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一年至九十六年每年之五月三十一日
及十一月三十日為基準日(若當年度無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當年度股東常會
後第二十日為轉換價格重設基準日),並按本條第一項之轉換價格訂價模式向下重新訂
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
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