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12
2.發生緣由:申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計算方法:以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為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基準日,以其前十、十
五、二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平均收盤價為新台幣20.88
元、20.51元、19.95元,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為新台幣19.95元。
二、計算說明:
1.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2.轉換價格除依前述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一年至九十六年每年之五月三十一日
及十一月三十日為基準日(若當年度無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當年度股東常會
後第二十日為轉換價格重設基準日),並按本條第一項之轉換價格訂價模式向下重新訂
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股份總
三、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換價格自新台幣23.85元調整為19.9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