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28
2.發生緣由:配股暨增資基準日及配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九十一年度盈餘分配中股東紅利﹝每股普通股無償分配股票
股利1.2元及現金股利1.8元﹞暨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92年股東常會通過
,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7月4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29883號函申報生
效在案,訂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為配股暨增資基準日及配息基準日。依照公司法
第 165條規定,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停止股票過戶。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
三十分前駕臨或郵寄 (以郵戳為憑)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
(電話02-2326-2899)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過戶登記,俾享配發新股及配息之權利。
詳細內容請查詢公告項目〈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