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3/10/28
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90日內,宏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對於該公司之債權不得行使(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
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繼續營業所必要之履
約行為及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以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退休
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90日內,以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債務人之破產、
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時日內 ,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記名式
股票,禁止轉讓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
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法院判決
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地方法院、
93年度整字第一號
5.裁定日期:93/10/22
6.擬處理方式: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