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宏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該日止之
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
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
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
二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劉義吉、陳玫燕會計師
查核,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出具對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及相關投
資損益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
。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
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
,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
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
資為186,156千元,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所認列之
長期投資損失為1,505千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
以權益法評價計列,另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亦係
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依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執行查核工作。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被投資公司財務報
表及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若經會計師查核,對財務報表或有可能調整之影響
外,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暨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
之經營結果與現金流量情形。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