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Targus Group International, Inc.
(2)法院名稱:美國加州中區法院
(3)文書案號:SACV 04-722-GLT(PJWx)
2.事實發生日:93/07/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91年起開始銷售智慧型插接器產品予美國地區經銷商Targus Group
International,Inc.(”Targus”),並依其所指定交貨地點,將產品送往其他
國家,由於本公司智慧型插接器產品具有各國不同插頭規格,目前沒有一個
國家針對多國使用插頭有任何規範,因此芬蘭國家對本公司智慧型插接器產
品中其他國家插頭規格亦無法檢測,故要求Targus回收在芬蘭地區已銷售的
產品,進而向公司提出賠償之要求,乃於93年6月21日向美國法院提出本公
司應賠償其所受之全部或部分損失之訴訟,本公司於93年7月22日收到此份
訴訟文件。
4.處理過程:正委託律師就全案進行處理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正委託律師進行處理,由於Targus提出之賠償要求並不合理,且與本
公司過去銷售給Targus總金額USD471,975.80美元,其中芬蘭地區銷售金額也
僅約USD9839.60美元,相較顯不相當,因目前尚屬審理初期階段,最終結果
尚難確定,亦尚難評估可能發生之損失,因此本公司尚未就上開事項估列任
何損失。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由律師事務所處理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