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704,014,79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1~100/10/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2.00~28.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8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9,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本公司自97年10月13日至97年11月11日,共計買回本公司股份9,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變更買回目的,執行率0%
第三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價格未達預期,執行率0%
第九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協調市場機制及維護股東權益,執行率78.27%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執行第十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擬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以轉讓股份予員工。
2、本次擬執行買回股份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預定每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新台幣22.0元至28.0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
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2)買回股份總數20,000,000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60,000,000元。
(3)買回期間訂於100年8月11日至100年10月10日。
(4)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轉讓辦法:依本公司99年4月28日董事會通過修正之『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 (請詳附件一) 為之。
3、本次擬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8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12.43%,故本次買回股份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及財務狀況。依規定向主
管機關申報時,需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聲明書(請詳附件二)。
4、擬授權董事長處理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宜,提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為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員工,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依員工職等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
受讓股份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
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
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
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應提報股東
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訂定。
第一次修正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第四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第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十月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10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
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8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12.4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實際出席董事4人及委託出席董事2人均
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李麗秋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取具證券承銷商專業意見書在案,認為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
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等)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