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100/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李麗秋董事長、何湯雄董事、何采容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
經本公司100年6月17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李麗秋董事長、何采容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一)李麗秋董事
(1)特力(中國)投資有限公司(2)特力屋(北京)商貿有限公司
(二)何采容董事
(1)特力(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特力(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1398號1棟602室
(2)特力屋(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陽區來廣營鄉香賓路66-1號地下一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特力(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進出口貿易、零售式量販業及商務諮詢服務
(2)特力屋(北京)商貿有限公司:零售式量販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