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3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每股配發現金股利1.00元及盈餘配股0.60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99年度合併營業收入1,080.87億元,合併營業淨利44.79億元,
稅後淨利25.67億元,稅後每股盈餘2.09元。
(2).現金股息及紅利俟本(一○○)年度股東常會通過後,另訂除息基準日分配之;股票
股息及紅利俟增資發行新股案經本(一○○)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另訂除權基準日配發之。惟如嗣後因本公司於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前依證券
交易法第28條之2、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及其他法令規定,致本公司分配股息紅利基
準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所增減者,授權董事會依本次盈餘分配案決議之股息紅利,
按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配息及配股率。
(3).本公司董事會通過99年度盈餘擬配發員工現金紅利85,514,595元,及董監酬勞金
64,135,946元,與99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員工分紅99,373,289元及董監酬勞金
74,529,968元之差異分別為13,858,694元及10,394,022元,俟股東會決議實際配
發金額後,與帳列數之差異將視為會計估計變動,列為100年度之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