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易
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訴人:詳如第7點說明
被上訴人:詳如第7點說明
2.事實發生日:99/09/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1.今(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對遠東集團參與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太流公司)現金增資案,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台北地院無罪判決,徐旭東
、黃茂德、李冠軍三人涉背信、偽造文書均無罪確定。此確定判決足證本公司為參與
太流公司增資案之善意投資人,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均為合法投資,對於股東權益並無
任何影響。
2.至前開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徐旭東、黃茂德與李冠軍無罪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餘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認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另於同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該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