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30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為利本公司營業外收益,修訂本公司長短期股權
投資評估要領。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1.第二條第一項原條文:短期股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
15%,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3%』。修訂後條文:短期股權投資總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15%,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6%』。
2.第二條第二項原條文: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3%』。授權由董
事長執行。修訂後條文: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6%』。授權由董
事長執行。3.第三條第一項原條文:長期股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40%,
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3%』。修訂後條文:長期股權投資總額
不得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40%,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6%』。
第三條第二項原條文: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3%』,授權由董
事長執行。修訂後條文:單一對象投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資本額之『6%』,授權由董
事長執行。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