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投保中心、被
告/本公司暨總經理彭文桂及其他被告、案號/板橋法院民事庭(99年度金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99/11/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因展茂內線交易案起訴本公司暨總經理等
請求新台幣壹仟伍佰參拾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整。
4.處理過程:本案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並已委任律師進行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未受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起訴書所指犯罪情節與事實多有不合,故當事人已委
任律師積極提出事證向法院說明,以還當事人清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