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17
2.發生緣由:子公司玉山銀行1.出租自用不動產面積100%違反銀行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受
裁罰新臺幣100萬元。2.投資負責人擔任董事之企業所發行有價證券,違反「商業銀
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受裁罰新臺幣100萬元。
3.處理過程:1.出租之不動產已於100年5月出售完畢。2.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已於98年5月
自行發現後予以出售處理完畢。
4.預計可能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檢討改善相關事項之流程管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