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0/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丙種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原則上全數由母公司-國泰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其購額不足部分,授權董事會洽符合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應募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12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50億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依100年6月30日國泰人壽與
國泰金控之每股淨值比,再依照國泰金控最近60個營業日普通
股平均收盤價換算,暫定以每股40元溢價發行,然實際發行價
格不得低於上述價格之八成。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自有資本及提升資本適足率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有效掌握募資時效,迅速獲取相對
穩定之資金,並維持國泰人壽股東結構之單一化。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40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授權董事會依定價依據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股息年率暫訂為1.86%,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算。
(2)分配不足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次於甲種及乙種
特別股優先補足。遞延之股息均不加計利息。
(3)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或撥充資本之分派。
(4)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保險契約之要保
人與受益人、其它一般債權人及甲種、乙種特別股;但以不超過
原實際發行金額為限。
(5)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
利。於丙種特別股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6)現金發行新股時,有與普通股股東及甲種、乙種特別股股東相
同之新股優先認購權。
(7)若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
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加計利息。
(8)丙種特別股不得轉換為普通股。自發行日起滿七年到期。期滿
時本公司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若屆期本公司
因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情事以致無法收回已發行丙種特別股之全部
或一部份時,其未收回丙種特別股,其權利仍依上述發行條件延續
至本公司全數收回為止。其股息亦按原年率以實際延展期間計算,
不得損及丙種特別股股東按照本公司章程所既有之權利。
(9)丙種特別股不具賣回權,發行屆滿五年時,本公司得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依法執行贖回權。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