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0/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甲種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聯屬公司
4.私募股數或張數:31,25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新台幣10億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國泰金控最近六十日之普通股平均收盤價,並考量 本公司與國泰
金控淨值比例後,暫訂以新台幣32元為本次實際發行價格。
(2)股息年率方面,本次特別股性質上類似金控次順位公司債,還本付息
皆受資本適足率之限制,故參考最近台新金控次順位公司債發行利率為基
準。因本次採私募發行,流動性較公募低,故訂年率為1.86%。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自有資本及提昇資本適足率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有效掌握募資時效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新台幣32元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股息年率暫訂為1.86%,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算。
(2)分配不足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遞延之股息均不加計
利息。
(3)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或撥充資本之分派。
(4)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受益人、
其它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原實際發行金額為限。
(5)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於甲種特
別股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6)現金發行新股時,有與普通股股東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購權。
(7)若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時,應遞延股
息及本金之支付,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加計利息。
(8)甲種特別股不得轉換為普通股。自發行日起滿七年到期。期滿時本公司依公
司法相關規定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情事
以致無法收回已發行甲種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份時,其未收回甲種特別股,其權
利仍依上述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全數收回為止。其股息亦按原年率以實際延展
期間計算,不得損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按照本公司章程所既有之權利。
(9)甲種特別股不具賣回權,發行屆滿五年時,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
法執行贖回權。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採私募方式發行,原則上全數由母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認購
,其購額不足部份,授權董事會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應
募之。
(2)本次私募甲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法令變更或事實需
要而有所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時,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