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10/15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依照財政部頒布之「保險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六條之規定訂定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各種資金運用作業處理程序
(一)作業依據
各種資金運用作業應依「保險法」、「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資金運用作業範圍
資金運用作業項目,係指依保險法第一四六條及第一四六之一至第一
四六之八條等相關規定取得之不動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並包括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等之處理作業。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係指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
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
(三)權責單位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其取得、保管及處分,以事務
主管單位為承辦單位;依保險法資金運用相關規定購買之有價證券及
投資用不動產,其取得及處分,以財務單位為承辦單位,其保管業務
以事務主管單位為承辦單位。
(四)整體性投資政策
本公司投資以追求資產安全性、獲利性及流動性為原則,整體性投資
策略係依據此原則及年度方針,加以訂定與調整。財務單位應於年度
結束前提出下年度之「資金運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資金運用之目
標、各項資產配置額度及具體投資策略,並應提經資金運用審議委員
會通過後,據以執行。
(五)授權層級、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不動產買賣或重大投資案件,承辦單位應
將擬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收付款條件及價
格參考依據等事項提經資金運用審議委員會通過外,悉依照「本公司
總經理以下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六)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標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下列情形外,其每筆交易金額、一年內累
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一年內累積取
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一年
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辦理公告並向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申報:
1.買賣公債、海內外基金。
2.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巿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但買賣屬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實質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5.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以公司預計投入之金額為計
算基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前項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
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
報告。
(七)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時限與內容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各種資金運用作業處理
程序」第六條所訂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規定之期限辦理公告,
並檢附公告報紙、契約、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書及其他有關資
料向證期會申報;申報資料同時檢送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
金會,供公眾閱覽。並應將公告資料抄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但已依證交所規定,將
公告資料輸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者,視為已抄送證交所及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
前項應公告內容如下: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
屬特別股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2.事實發生日。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4.交易之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
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5.交易之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
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
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7.預計處分損失或利益(取得資產時免列)。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
要約定事項。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
依據及決策單位。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
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
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
中營運資金數額。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
應負擔之經紀費。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或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1)契約種類。
(2)事實發生日。
(3)契約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4)契約主要內容(含契約總金額、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及契約
起迄日期)、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5)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自地委建者免列、另鑑價
結果應包含對契約合作方式合理性之評估)。
(6)取得具體目的。
(八)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
出具鑑價報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鑑定價格種類應以正常價格為原則,如屬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
應註明是否符合土地估價技術規範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因
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通知公司監察人及
提下次股東會報告,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
辦理。鑑價報告並應分別評估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
之結果,且逐一列示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
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並明確表示該限定價
格或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2.如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第十三條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3.交易金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鑑價機
構鑑價;如二家以上之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
分之十以上者,應請簽證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第十
三條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4.契約成立日前鑑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
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鑑
價機構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5.除採用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
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或前開2、3點之簽證會計師
意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週內取得,並補正公告原交易
金額及鑑價結果,如有前開2.3.點之情形者並應公告差異
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後申報。
6.鑑價機構如出具「時值勘估報告」、「估價報告書」等以替代鑑
價報告者,其記載內容仍應符合前開鑑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之
規定。
7.所稱專業鑑價機構,係指機構之章程或營業登記證載明以不動
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鑑價為營業項目,且該鑑價機構、鑑價人
員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訂之關係人或為
實質關係人之情事者。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除下列情形外,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
期依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由簽證會計師就
前開財務報表所顯示之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之差異出具意見書,如每
股淨值與交易價格之差距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簽證會計師尚應依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所稱標的公司每股淨值與交易價格之差距以交
易金額為基準。
1.於集中巿場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2.買賣開放式之國內受益憑證或海外共同基金。
3.原始認股(包括設立認股及現金增資認股)。
4.取得或處分標的公司為符合上巿(櫃)前股權分散而辦理公開
銷售之有價證券。
5.買賣債券。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
件替代鑑價報告或簽證會計師意見。
(九)與關係人交易應注意事項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合建契約外,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向
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且應編製自預訂訂約月
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其必要性及資金運
用之合理性,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並應提報
下次股東會報告;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各種資金運用作業處理程序」
第六條所定之標準者,並應辦理公告。
(十)有價證券之保管
本公司取得之有價證券、憑證及保管條,除依規定應存入集保公司集
中保管或中央登錄公債存摺帳戶外,均應於完成交割後或收到憑證
後,隨即送存銀行保管箱。
存入銀行保管箱之有價證券,其存入及取出均應會同會計人員共同為
之。並應依相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
(十一)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保管
投資用不動產購入後,應即時利用並取得收益。
所有之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定期維護管理,並投保適當之保險。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處理程序
(一)作業依據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作業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
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交易種類
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
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
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避險用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投資之商
品為限。
(三)經營及避險策略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經營及避險策略如下:
1. 訂定交易之契約總額。
2. 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之損益與績效狀況。
3. 嚴格評核交易對象之信用狀況與專業能力。
4. 各項交易與相關作業皆依照保險法與相關法令辦理。
(四)權責單位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權責單位劃分如下:
1.財務單位: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操作。操作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確認及交割人員應各自獨立,以利內部控制。
2.會計單位:依本處理程序所規範之會計處理方式進行帳務處理事宜。
3.稽核單位: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符合既定之交易流程。
(五) 交易額度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限制,以該被避險資產金額其
累積交易契約總額為上限。
避險性操作不設停損限額。
(六) 績效評估
避險性操作之績效以避險策略作為依據而加以衡量評估。
(七) 授權額度及層級
避險性操作之授權額度及層級,依照本公司總經理以下分層負責明細表
辦理。
(八) 作業程序
1.確認交易部位。
2.相關走勢分析及判斷。
3.決定交易標的、交易部位、目標價位及區間與交易策略及型態等具
體之避險作法。
4.取得交易之核准。
5. 執行交易
(1)交易對象:須謹慎評估其經營績效、財務狀況及專業能力,
並應先簽請董事長同意。
(2)交易人員:本公司得執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人員,須先呈報
董事長同意後,通知往來之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不得從事
交易。
6. 交易確認:交易人員交易後,應填具交易單據,經由確認人員確認
交易之條件是否與交易單據一致,送請權責主管批核。
7. 交 割:交易經確認無誤後,財務單位應於交割日由指定之交割
人員備妥價款及相關單據,以議定之價位進行交割。
(九) 公告申報程序
會計單位應按月將截至上月底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併同每
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並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
會)申報。
(十) 會計處理方式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均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公佈之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辦理。
(十一) 風險管理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風險:
1.信用風險:交易對象限與公司有往來之銀行或國際知名之金融機
構,並能提供專業資訊者為原則。
2.巿場風險:對衍生性商品,因利率、匯率變化或其他因素所造成巿
價變動之風險,應隨時加以控管。
3.流動性風險:為確保流動性,交易之對象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
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巿場進行交易。且本公司所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應以國際知名交易所掛牌買賣或透過銀行櫃檯之標準
化產品為限。
4.作業風險:明定授權額度及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之風險。
5.法律風險:與交易對象所簽署之文件,應先送本公司法務人員或法
律顧問審閱,並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執行。
(十二) 內部控制
從事衍生性商品作業,其內部控制如下:
1.公司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2.交易發生時,交易人員應即填寫交易成交單,交與確認人員確認。
3.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會計部門應定期製作績效評估報表呈報總經理。
(十三) 定期評估方式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按下列方式辦理定期評估:
1.財務單位因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並呈
報總經理。
2.董事會除指派高階主管人員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及交易風險之監督
與控制之外,並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
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3.受董事會指派之高階主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
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辦理。如有異常情形,應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十四)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
核交易相關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
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次年二月底前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同內部
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
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會備查。
(十五) 施行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訂定作業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函報證期會備
查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加強資金運用之控管及運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避險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