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6
2.私募資金來源:特定對象募集
3.私募股數:未定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
6.私募價格:
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股價之八成。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一)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8條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所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二)本次私募之特別股:
股息率: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碼,加碼數
以年率4%為上限
股息之分派:
優先於普通股。如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銀行資本適足率
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時,應暫停其股息之分派。
股息之累積:有
剩餘財產之分派:
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及積欠之股息為限。
表決權之行使:無
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無
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有
現金股利之參加分派:無
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之參加分派:無
資本公積轉撥資本之配股權:無
現金增資認購權:有
轉換成普通股之權利:
發行屆滿三年後,特別股股東得以壹股特別股轉換為本銀行壹股
普通股。
收回條款:
自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在法令及主管機關許可下,本銀行得
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全部或
一部仍發行在外之特別股。
特別股若自發行日起屆滿五年仍未經本銀行收回,則其股息率應
自發行日起屆滿五年之翌日提高年利率一個百分點。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本行資本以強化財務結構並提升資本適足率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案需經股東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