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銀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 可轉換金融債券或上述有價證券之組合,總金額不超過 新台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

股票代號:2845 遠東銀
發布時間:2010-03-16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特別股、 可轉換金融債券或上述有價證券之組合,總金額不超過 新台幣100億元或等值外幣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6 2.私募資金來源:特定對象募集 3.私募股數:未定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 6.私募價格: 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股價之八成。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一)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8條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所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二)本次私募之特別股:   股息率: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碼,加碼數 以年率4%為上限   股息之分派: 優先於普通股。如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本銀行資本適足率 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時,應暫停其股息之分派。 股息之累積:有 剩餘財產之分派: 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及積欠之股息為限。 表決權之行使:無 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無 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有 現金股利之參加分派:無 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之參加分派:無 資本公積轉撥資本之配股權:無 現金增資認購權:有 轉換成普通股之權利: 發行屆滿三年後,特別股股東得以壹股特別股轉換為本銀行壹股 普通股。 收回條款: 自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在法令及主管機關許可下,本銀行得 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全部或 一部仍發行在外之特別股。 特別股若自發行日起屆滿五年仍未經本銀行收回,則其股息率應 自發行日起屆滿五年之翌日提高年利率一個百分點。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本行資本以強化財務結構並提升資本適足率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未定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未定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案需經股東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