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中國時報
2.報導日期:100/09/11
3.報導內容:有關中國時報不實報導損害本行商譽,業經法院判決
命其登報向本行道歉,中國時報並於100年9月11日A1版刊登道歉
啟示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緣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時報)前於98
年7月17日在中國時報A8版刊登標題為「為併而併 RTC『請鬼開藥
單』」之報導,內文指陳「…為了處理中興銀,RTC賠付近600億
元給聯邦銀。」等語。上開報導內容悖離事實,未經媒體查證之
義務,並為不正當之影射連結,嚴重侵害本行商譽甚鉅,經本行
訴請中國時報與撰稿記者黃琮淵登報道歉,該案於日前業經法院
三審判決確定,中國時報並於100年9月11日依照台灣高等法院99
年度上字第1149號判決內容,於該報A1版要聞(左下角)版刊登道
歉啟事。
(2).本行於93年間概括承受中興銀行Good Bank資產負債,期間非
但沒有從RTC(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收取任何款項,依合約還支
付RTC 71餘億元,上開事實於法院判決內容中均已揭櫫甚詳。中
國時報未善盡媒體查證義務,率爾為不實攻訐之報導,實已對本
行商譽及相關經營階層造成難以回復之傷害,本行深表遺憾;惟
對於法院判決所表彰之正義,更是讓聯邦銀行全體認真努力、誠
實經營的同仁感到莫大的欣慰。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