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0/06
2.發生緣由:本行前專員曾○○,於授信管理處科長任內,代客戶保管存摺、印鑑並代為
辦理存提款事項,其中,涉嫌未經客戶同意挪用客戶存款,金額計新台幣1,848,000元。
3.處理過程:本案經本行稽核處查證後,依本行從業人員獎懲辦法,對該員一次記二大過
並予解僱。
4.預計可能損失:將視保險公司理賠狀況而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公司財務業務無影響或影響輕微。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行已制定「處理客戶遺留存摺、印鑑等注意事項」控管,
並通函重申,嚴禁本行從業人員與客戶發生金錢往來,或私自代客戶辦理存提款,或
代客戶保管存摺印鑑等情事,若經發現並查證屬實,將予以嚴懲。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