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09
2.公司名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同主旨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行說明如下:
(1)基於銀行法第4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本行無法針對個案回應,惟經
本行查證,邱委員所言與事實不符,本行之授信程序,皆依主管機關及本行內部相
關作業規定辦理,對於貸款案,本行向來審慎;本行鑑價中心會蒐集鄰近至少2處
成交案例,做為該案時價鑑定依據,絕無違法,高估超貸情事,鑑價金額可受公
評,歡迎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介入調查,本行將全力配合調查。
(2)本行係上市公司,財、業務獨立,高雄市政府與本行僅係股東投資關係,
本行經營悉由專業經理人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規定運作,與陳菊市長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