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24
2.發生緣由:本行依財務會計準則第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
處理準則」規定,對本行目前未規劃使用之閒置土地評估
可回收金額,預估減損金額為162,279,793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行目前未規劃使用之閒置土地,均係本行股東
「高雄市政府」為增加本行資本額,分別於84年6月
及86年3月,將其所有座落高雄市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
2128及2129-2號(機關用地)、苓雅區苓洲段264號(商業
用地)、楠梓區楠梓段三小段658及661號(商業用地)之
土地,經「高雄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及「審
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審核同意,依當時市場行情價格
(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2128及2129-2號帳面成本計
807,607,120元;苓雅區苓洲段264號帳面成本計
176,853,800元;楠梓區楠梓段三小段658及661號
帳面成本計38,265,880元)讓售予本行,再以取得之
土地價款對本行現金增資。上述土地買賣、增資,
高雄市政府及本行均依規定編列預算,並經主管
機關審定通過後辦理。
二、以上土地,原係規劃作為本行行舍使用,惟因
本行自89年9月民營化後,即積極擴展業務,並於
90年5月奉財政部核准成為全國性銀行,營運策略即
採積極向外縣市拓展以增加全面性布點,並將現有
之高雄地區分行有計畫遷移至其他縣市,興建行舍
因而延宕,惟本行已積極尋求解決方案中。
三、本案經本行評估結果,上開土地預估減損金額
為162,279,793元,惟其並不影響本行營運資金,
僅係帳面價值調整。
四、以上預估減損金額業經提請本行94年3月24日
第八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核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