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6/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所代表之法人股東(財政部、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江士田(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憲明(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麗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擔任其他公司職務與本公司、子公司經營相同業務者。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98/06/19~101/06/18。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