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1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會計師查核報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3年及92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
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93年度及92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
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
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
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
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
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4(16)所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度
及93年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五項及財政部台財融(3)字第0913000051
號令規定,將出售不良債權損失分5年平均攤銷,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若出售不
良債權損失一次認列,則民國93及92年12月31日資產之其他資產帳面
價值分別應減少19,583,305千元及17,423,702千元,未分配盈餘分別應減少19,583,305
千元及17,423,702千元,民國93年度之稅後純損應增加2,159,603千元及92年
度之稅後純益應增加3,365,306千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不良債權損失之認列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外,第一段
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3年及92年12月
31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93年度及92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
金流量。
民國93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
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者外,該
等明細表係依據前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
容。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