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日期:93/06/11
2.重要決議事項:
壹、
案由: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營業決算表冊,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依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
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九十二年度決算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主要財產目錄及經勤業眾信會計
師事務所李志蓉、張日炎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三、本案經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承認。
貳、
案由:本公司九十二年度盈餘分派案,謹提請 承認。
說明:
一、依據公司法第二三二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四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
定辦理。
二、本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竣事,稅後盈餘
二、五六0、五五八、七四七元,加上期初未分配盈餘四九、六七0、三六七元
,合共二、六一0、二二九、一一四元可供分配。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如后:
(一)法定盈餘公積:按本年稅後盈餘二、五六0、五五八、七四七元提撥百分之三十
計七六八、一六七、六二四元。
(二)股東股息及紅利:按期末股本一、六七八、七00、000股,每股分配
一‧0三元,計一、七二九、0六一、000元以現金發放。
(三)董監事酬勞:按本公司章程規定發放,計二八、二四四、九四三元。
(四)員工紅利:按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提撥百分之四.六計
八四、七三四、八二九元。
三、九十二年度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案,俟本(九十三)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由董事
會另訂分配基準日,並按分配基準日股東持股比率分配之。
四、盈餘分配方式:於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股東可扣抵稅額分配時,優先分
配屬九十二年度盈餘。於計算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應加徵一0%營利事業所
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依財政部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一三四
三號函規定,採個別辨認方式優先分配最近年度盈餘。
五、謹擬具盈餘分配表如附件。
六、本案經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承認。
3.年度財務報表之承認﹝請輸入是或否﹞: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