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9/18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選擇性邀標」方式,標售
約新台幣四十七億元之不良債權,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完成交割程序與全數價
款之給付。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選擇性邀標」方式,標售約新台幣四十七億
元之不良債權予美林集團-台灣恆豐第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得標人亦於標售
當日完成簽署買賣合約程序,買賣合約主要內容如下:
一、簽約日: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買方已開立一定金額之Stand by L╱C(履
約保證函)予本公司。
二、結算日: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三、交割日: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交易價款之全數,於交割日由買方完成給付
,本公司並退回前已開立之Stand by L╱C(履約保證函)予買方。
四、贖回機制:於交割日(含)起一年內之期間,若賣方出售之個別不良債權有
重大違反合約之瑕疵時,買方得請求賣方贖回該筆不良債權。
2、本次出售之不良債權,大部份已轉銷為呆帳,毋須分年認列損失,對股東權益
應無重大影響。
3、本交易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完成交割程序與全數價款之給付。